(原文為英文)
我們--是來自不同的國家、種族和團體的一群人,今天在台北的國際會議廳相聚。我們共同的心聲、共同的願望就是國際間的加持力作如下的建議:為尋求庇護所的 悠樂人之利益和收容的國家簽訂一份同意書。由於收容國的經費問題以及尋求庇護者的生活、精神方面等問題,這件事已拖延多年。因為後者仍然害怕返回那個使他們不顧生命危險、迎向自由世界尋求庇護的地方。為了這些不願返回 悠樂的人,有如下三個選擇:
清海無上師國際禪定學會將提供人力、財力幫助有難民庇護中心的國家,建立一套難民們自立自足的工作計劃--如果這些國家願意收留他們並給他們自由。這樣做可能會也可能不會造成尋求庇護者被同化,但若是能發給特別的身分證,那麼這些人同時也能與社會大眾融為一體。這套計劃會持續下去,直到 悠樂的情況真正改善,並贏得那些流亡海外者的信任和信心為止。以上這套計劃,如果空間夠大的話,可以就設在營區裡、或是鄰近地區,由收容國自己決定。
如果第一個選擇不被接受,七十四國中的任何一國都可以租、借或出售一大塊土地給清海無上師 國際禪定學會,以收容這些尋求庇護的 悠樂人。與第一點同樣的是,不論這些移民者是否得到相關國家的公民權,我們仍會負擔所有運送以至安置計劃等費用。我們要求聯合國,這七十四個國家和其他與難民有關的國家,莫忘自己正義和手足之愛的誓言,並遵守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國際公約公民權與政治權的第九、十、十二條的宗旨:
九、(1)人人皆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,沒有人應該被任意的逮補和拘留,沒有人應該被剝奪自由,除非是在特殊情況且需根據已有的法律程序之下被剝奪自由。
十、(1)喪失自由的人們應該受到人道的待遇和人類固有尊嚴的尊重。
十二、(2)每個人可以自由離開任何國家,包括他自己的國家。(3)以上所提到的權利不對任何人設限,除了那些犯法和必須保護國家安全、公眾健康和秩序,或是他人自由和權利之人,以及符合本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之人。
假如任何尋求庇護者自願歸國,一群自費的國際律師應該被允許停留悠樂一段期間(一年),以監護政府給予他們的公道和安全。
我們--上面提到的清海無上師國際禪定學會和其他支持團體,以及來自政府部門和宗教組織的個人,將隨時在旁候教,並提供我們精神、物質方面的所有支持。
具善意與愛心的 國家: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: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:_______________________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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